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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明定原住民語言為國家語言,學校應依12年國民基本教育本土語言課程,政府應每年寬列預算,並且培訓族語教師,而原住民地區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

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明定原住民語言為國家語言,學校應依12年國民基本教育本土語言課程,政府應每年寬列預算,並且培訓族語教師,而原住民地區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

三讀條文指出,12年國民教育學校必須提供原住民族語言課程,以因應原住民學生需要,同時鼓勵學校以原住民族語進行課程教學,在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訓族語老師,藉此協助地方政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條文明定,直轄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1500人以上的非原住民地區之鄉鎮公所,應設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各族研議,研訂原住民族語言新詞,並編撰原住民族語言辭典、建置語言資料庫。

然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能力者。

為落實世界語言權宣言規定,所有語言都有資格在其地區內以其語言作為官方用途。條文規定,原住民地區內的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能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政府處理行政事務、實施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族語陳述意見,政府應聘請通譯傳譯之。

此外,政府應定期辦理族語能力調查,以及辦理族語能力認證,並免徵規費。本法施行3年後,原住民族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認證。

另外,條文明定,政府應每年寬列預算,推動各項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措施;政府捐助的媒體應製作族語節目、語言學習課程,使用族語比例不得低於總時數50%。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tw.news.yahoo.com/%E6%88%90%E7%82%BA%E5%9C%8B%E5%AE%B6%E8%AA%9E%E8%A8%80-%E5%9C%B0%E6%96%B9%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華碩翻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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