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文口譯人員語言翻譯公司

相關履行建議如下:


若産生針扎或尖銳器材劃傷等意外表露事件,請儘速就診,由醫師瞭解表露狀態及血液交流景象後評估措置體例。

(2) 請醫療院所工作人員、警察人員或消防人員在履行營業時,遵守標準防護辦法。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4-10-24
  Q: 公司負責人能否於新進或一般員工之體檢項目中,增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 A: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4-10-24
Q: 醫事人員進行愛滋病毒檢修,是不是須經當事人贊成及諮詢法式?
A:

根據「勞工健康保護劃定規矩」第10及11條劃定,勞工應接受之健康搜檢項目,未包含愛滋病毒搜檢。如雇主或醫事機構欲增列愛滋病毒搜檢項目,仍應經當事人贊成方可進行,並由醫事人員提供篩檢前後諮詢,且醫療機構只能將搜檢結果示知當事人,不得通知雇主、黉舍或其他相關單元某人員,雇主亦不得要求員工繳交愛滋病毒檢驗呈報,以保障民眾權益及隱私。若沒法獲得民眾贊成,根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沾染防治及傳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劃定,疑似傳染濫觞有致履行營業人員因履行營業而露出血液或體液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之虞者,因醫療之需要性或急迫性,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少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贊成翻譯

(1) 如果醫療院所工作人員、警員人員或消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發生針扎或尖銳器材劃傷等不測暴露事件時,可以透過指點及說明,請民眾協助配合接管檢驗,並在取得民眾贊成後,進行愛滋病毒查抄。

弗成以翻譯醫療院所於打點各類健康檢查時,如包括愛滋病毒磨練,其檢查結果應主動示知當事人,不得任意通知雇主、學校或其他相關單元及人員,以保障民眾就學、就醫、就業權益及個人隱私,而對於陽性個案,應依法進行傳遞翻譯違反者,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沾染防治及傳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3條第1項劃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5-07-06
  • 保護單元:慢性組
 
Q: 某長時間照護中間擔心造成其他居民傳染,是不是可以於入住契約中載明拒收愛滋病毒感染者?
A: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4-10-24
 
Q: 感染愛滋病毒之廚師,是否可以從事相幹行業?
A: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r.o.c taiwan
 
 
Q: 華碩翻譯社朋侪已傳染愛滋病毒,若是他在就學、就業、安養或棲身方面,有遭到不公正待遇或輕視,請問應當怎麼辦?
A: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4-10-24
 
Q: 若是醫療院所工作人員、差人人員或消防人員於履行營業時失慎被針扎傷,是不是可以直接抽取當事人的血液進行愛滋病毒查抄?若是經醫師評估需利用預防性投藥,若何申請費用給付?
A: 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qa.aspx?treeid=beac9c103df952c4&nowtreeid=395b25a812fa7b84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4-10-24
 
Q: 醫療院是不是可以將愛滋病毒搜檢成果示知雇主及黉舍?
A: 可是,愛滋病毒傳染者產生其他相幹乘機性傳染併發症,如結核病、肺炎、肝炎等,則依食物衛生相幹律例打點。

可以翻譯由於愛滋病毒傳染路子明確,一般平常生涯、配合工作並沒有沾染他人或造成其他公共風險之虞,根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沾染防治及傳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1項劃定,不得賜與傳染者不公平待遇或輕視,以保障其就業之正當權益。

而有關工作場合受傷,如廚師之刀傷、燙傷,均屬職業安全之範圍,應依職業平安劃定解決,且協助處置受傷流血者,必需帶用手套,以免傳染。申述流程圖:

根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沾染防治及傳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4項劃定,醫事人員除因第11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外(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製造血液製劑及實施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應經當事人贊成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搜檢。

人類免疫缺少病毒傳染 > Q&A > 權益篇

資料來曆:
如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置懲罰成效不服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訴。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沾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規定,傳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輕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棲身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翻譯愛滋病毒感染者如果遭受各項不公平待遇或歧視,可以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門徑」第7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1年內提出申述,流程如下(申訴流程圖請參考[圖一]):
一、 如果傳染者於就學或就業方面蒙受不公允待遇或歧視,請先向原機關(構)、學校或整體負責人(雇主)提出申述翻譯如對於前項申訴處置懲罰有延遲或對處理了局不服,則可向直轄市、縣(市)當局提出申訴(各直轄市、縣(市)當局衛生局電話及地址請參考[表一])。申述人亦可委託機關(構)、整體或第三人代為提出申述 (民間集團德律風及地址請參考[表三])。


2、 假如傳染者於安養或棲身方面遭受不平正待遇或輕視,請直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述。
    假如傳染者所蒙受之不公平待遇或輕視同時違反其他司法規定,或是認為當局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或欠妥,建議同時向權責機關提出陳情或訴願,以避免遲誤時效。各級主管機關應自受理日起3個月內完成處置翻譯
    申訴應以書面或口頭體式格局提出,此中以口頭體例提出者,受理機關(構)應作成記載,經申述人確認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印。
3、 各級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黉舍、集團受理申述案件時,應邀集兩邊當事人及相幹專業人士、感染者權益保障集體代表,以客觀、獨立及公平之體例審議之,審議過程中應將傳染者匿名化,並應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述人。如對於直轄市、縣(市)當局處置結果不服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束署電話及地址請參考[表二])。 」,是以長時間照護中心不得拒收愛滋病毒傳染者。

弗成以翻譯由於一般平常生活並沒有沾染愛滋病毒給其他人之風險,且根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設施」第6條第2項劃定:「…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不得以其為傳染者為獨一來由,謝絕提供辦事。

(3) 若因履行業務不測,經醫師評估需利用預防性投藥,應於事發後6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病歷摘要、事發進程描述記載、「醫事、警消等人員因履行營業不測表露愛滋病毒通報單」及針扎血液追蹤記載),先送地點地衛生局初審後,再向疾病管制署提出藥費及藥事辦事費申請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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